補習班合約書_版本20260321

補習班課程服務合約書 內容

契約審閱權

本定型化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已公開公告於官綱。

(內文)

立約人學生(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理人

補習班:藍艾比文理語文珠心算技藝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甲方實際簽約日期依本合約雙方簽名處為準。

第 二 條  就讀班級:    班級名稱:

雙方合議班級及名稱得依學生報名之收費明細表內容及課程相關附件經本班核準蓋章為準,並視為本契約之附件。                                        

第 三 條  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雙方合議修業期間及開課日得依學生報名之收費明細表內容及課程相關附件經本班核準蓋章為準,並視為本契約之附件。

前項期間或開課日之認定,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第 四 條  課程科目與時數  課程科目內容:

雙方合議課程科目時數內容得依學生報名之收費明細表內容為及課程相關附件經本班核準蓋章為準,並視為本契約之附件。

第 五 條  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無保證班  保證期間為:無保證班                             

第 六 條  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目教學人員如下:

科目名稱

教學人員姓名

英文

許懿涵

數學

蔡大偉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目教學人員,以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線上登錄之教學人員為準。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格者為限。上述乙方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教學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

第 七 條  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於經核准之班址教室上課。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因天災、停電、停水、政府公告停班停課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課程無法進行者,本班得調整課程進度或提供錄影課程、教材等替代學習方式,不另行安排補課,且不視為本班違約。各科目上課教室及時數如下:

科目名稱

上課教室

每週時數

全部時數

 

 

 

 

 

 

 

 

雙方合議得依學生報名之收費明細表內容為及課程相關附件經本班核準蓋章為準,並視為本契約之附件。另得依教學及人數情況調整教室。

第 八 條  上課人數上限及合班

       (一)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上課人數不得逾 30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合班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及每人教室使用面積標準,不得違反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令規定。

(二)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實際開班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級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三)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10%(不得低於10%)退還甲方。

              (四)甲方不同意合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第 九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另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如請假等),補習班得不另行安排補課,惟得以提供課程錄影、教材或其他學習方式供學生補課用

第 十 條  收費手續

  • 繳費項目及金額(附件2)

雙方合意繳費總金額及各項細田得依學生報名之收費明細表內容為及課程相關附件經本班核準蓋章為準,並視為本契約之附件。

1.繳費總金額內有 (1)學費  (2)雜費  (3)講義費4)代辦費 (附件3) (5)其他(應敘明項目名稱,例:報名費、訂位金、保險費、設定費、系統費、使用費、手續費、記帳費、逾時留班費…等)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20%),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二)繳費方式

 □按月繳納

□一次全部繳納。(_____年___月___日前應繳納完成)

實際繳費狀況與餘額,分期款項之交付與否,均以本班核準簽章出具之收據作為唯一憑據。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

第一次應於民國_____年___月___日繳交___       元,並加收手續費_____元;

第二次應於民國_____年___月___日繳交___    元,並加收手續費_____元;

第三次應於民國_____年___月___日繳交___    元,並加收手續費_____元;

第四次應於民國_____年___月___日繳交___    元,並加收手續費_____元。

雙方合意,各期各科目之分期細目費用,詳見收費明細表或乙方開立之收據,如契約記載與實際繳費收據不符時,概以收費明細表及收據所載之實收金額與剩餘款項為準;實際繳費狀況與餘額,分期款項之交付與否,均以本班核準簽章出具之收據作為唯一憑據。

(三)乙方得於簽約前提供甲方試聽機會(形式不拘)。但乙方不得將試聽課程列為正式課程。

(四)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五)乙方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應就下列方式之ㄧ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應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但乙方採按月繳納方式收取費用者,不適用履約保證機制之規定:

■乙方已加入由__中華民國補習班履約保證協會_____(品保協會名稱)辦理之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品保協會會員編號_11501092__),如乙方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甲方得於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定之性質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

第 十一 條  退費手續

        (一)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退費方式與期限

          □現金(含匯款)□信用■即期支票□其他(_______)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前項所稱開課日(____年____月____日;未填列時以學生實際第一次上課日為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五)本班各項收費項目、金額及相關說明,得依學生報名之收費明細表內容為及課程相關附件經本班核準蓋章為準。因其記載較為詳細,雙方同意依其內容辦理,視為本契約之附約。

第 十二 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 3 分之 1 者。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

(四)甲方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醫師診斷具特殊情況(如:過動、自閉症等),需據實告知,以利乙方評估環境安全性並提供必要之輔助教學資源得預作個別化學習照護準備,若甲方隱匿上述資訊未告知,導致乙方無法預先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或教學調整,進而發生課堂意外、受傷或嚴重影響教學秩序時,其產生之相關責任及後果應由甲方自行承擔。若因特殊行為經乙方依第十二條第五款採取輔導措施仍無效果,且實質影響整體教學秩序或師生安全者,乙方得依規定終止契約。

(五)甲方有特殊行為,如:反覆攻擊他人、嚴重喧嘩無法制止、破壞物品、無故隨意進出教室,持續高聲尖叫、喧嘩、奔跑,導致課程無法正常進行。蓄意毀損教具、電子設備或他人私有物品(如:撕毀同學課本、摔毀投影機等,惡意塗鴉、破壞班內設施或消防器材等)學生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本班設備、教材或其他物品損壞,應依實際修復費用或市價負責賠償。觸摸他人私密部位或有不當之性騷擾行為,偷拍、偷窺等,經乙方採取必要輔導措施(包含:口頭告誡、書面紀錄、親師晤談、或通知家長帶回調整等,累計達三次以上),仍無效果,且已實質影響多數學生受教權者。

(六)本班提供LINE或其他通訊工具作為行政通知及一般聯絡之用,本班不提供即時回覆或不提供即時教學指導服務。如需相關教學或輔導服務,應另行安排並依本班公告之收費標準辦理。家長透過通訊工具提出之個別學習需求或其他協助事項,本班得視教學安排及人力狀況評估是否提供相關服務。本班通訊工具訊息原則於營業時間內回覆,非營業時間之訊息將於次一工作時間依序處理。甲方如未依本條款規定使用通訊工具,經本班提醒仍持續提出超出課程服務範圍之不合理要求、要求提供非課程相關之額外服務、於非營業時間要求回覆訊息、或頻繁傳送訊息致影響教學秩序或教師正常工作與休息者,本班得視情況暫停相關通訊服務。如情節重大或經勸導仍未改善,致雙方合作基礎不復存在時,本班得終止本契約之合作關係。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甲方為未成年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家長) 。上述各通知得以紙本、即時通訊軟體(如:Line)等約定之聯繫方式送達,並自發出或顯示已讀時起發生效力。」

第 十三 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教學人員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 30 %(不得低於30%)退還甲方。

(二)乙方申請停辦,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之處分者,應按處分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予甲方。

(三)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第 十四 條  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第 十五 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本班因法令修正、主管機關要求或行政作業需要,得就非屬學員重要權益之事項公告調整;但涉及收費、退費、課程內容、上課權益或其他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事項者,仍應另行通知並經雙方確認後始生效。

第 十六 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甲方同意以影本方式留存契內容,乙方得保存契約正本。

本契約甲乙雙方同意約定保存期限為 5 (不得少於稅捐稽徵期限所定五年)。

第 十七 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一)課程表  (二)收據   (三)代辦費用明細表   (四)膳宿提供(無)

 

立約書人 

學生/法定代理人(簡稱甲方)

藍艾比文理語文珠心算技藝短期補習班(簡稱乙方):

聯絡電話:22965878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藍艾比文理語文珠心算技藝短期補習班

核准字號:095年02月08日社補教社字第95044號

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2段95,97號2,3樓   傳真:2296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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